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地方铁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从事铁路投资、建设、运输、运营维护、车辆生产、安全管理等业务的专家、学者和专业能力较强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辖区内广大地方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扎实做好铁路安全生产理论研究、技术创新、经验交流等工作;推动地方铁路技术规范的制定、推广和应用实践;为地方铁路单位提供咨询、培训、认证、评价等服务;受铁路监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铁路标准化建设评定和组织开展地方铁路生产过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和成果推广等工作,在地方铁路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交流学习,推广先进管理经验,促进各涉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和璟国际大厦8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铁路监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会实行地方铁路自律的行业规则、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监管局辖区内铁路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与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决策意见。

(三)开展地方铁路科研创新、学术研究、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达标等交流活动,举办地方铁路技术宣传、培训活动及铁路运输相关的学会研讨等;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广和杂志书刊编辑以及相关的展览展示活动。

(四)向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有关铁路技术标准的建议,受国家和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铁路安全、技术、装备、营业线施工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与铁路相关企业、社会团体间的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内铁路安全评估、运输安全评价工作;

(七)受铁路监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开展铁路行业法规、标准宣贯,协助开展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铁路安全环境类执法、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地方专项督查检查活动,和其它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根据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和学会发展需要可吸收部分具有一定铁路专业力量的组织作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不得超过全体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主要业务在监管局辖区内或铁路运输生产与辖区内地方铁路密切关联的地方铁路投资、建设、运输、维护、车辆生产等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按《湖北省地方铁路学会会员证管理办法》规定发放会员证,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积极开展铁路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符合条件要求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相关资格证书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国家、社会或会员利益,影响铁路行业形象,或者会员超出权利、义务范围,采取不正当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给予批评、督促改正、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及时将情况报送业务管理单位,并配合业务管理单位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行业监管事项或业务管理需要,可以提出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会员大会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会应每季度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学会工作总结和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四季度同步报送年度总结、计划)。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定期请求报告工作;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在会员大会上报告铁路学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事项并报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并报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报备;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业务主管单位或会长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初期内设机构:秘书处、事故管理和安全咨询部、培训部,分支机构:铁路交通事故管理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加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或报备后,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学会党组织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述职、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2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铁路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授权监督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月、季、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按程序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相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县处级单位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及返聘人员是党员干部的按规定办理兼职审批手续,薪酬按国家关于社会团体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与兼职和返聘人员订立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派驻本会时,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在本会取酬,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符合设立宗旨提出暂停或解散的,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6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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