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铁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 2024-09-28 15:5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地方铁路学会(以下简称铁路学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铁路学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铁路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服务会员的方针;正确处理本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在铁路学会会长的领导下,由铁路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由社团管理机关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铁路学会秘书处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应包括下年度详细的收入及费用预算、每个月的费用支出情况及月度预算,报会长审批通过。
第五条 秘书长应在每年年初向会长递交本年度财务计划。
第六条 铁路学会财务计划内的一般性收支业务的审批,须经秘书长签名;预算外支出的审批需经会长和秘书长签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铁路学会收入是指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辅助活动(会费收入、服务性收入、投资经营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铁路学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年度财务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秘书处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类报销规定具体如下:
(一)办公费用的报销规定
办公费按照年度财务计划中的月度费用预算,凭发票给予报销。限额内的以实际使用金额报销,超出限额的以限额报销。
(二)差旅费用的报销规定
1.使用交通工具标准
市内办事时,在铁路学会不能提供交通工具的前提下,一般规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经秘书长批准,可乘坐出租车。
市外出差时,秘书长以上工作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一等座;其他人员可乘坐高铁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经秘书长事先审批可乘坐高一级舱位。
2.出差补贴和住宿标准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
(三)接待费用的报销规定
接待费按照月度费用预算的规定执行。确定接待的地点和规格后,需向秘书处报备。原则上,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执行及报销。
(四)车辆使用管理费用的报销规定
车辆维修、保养费按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超过预算范围的,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修理点修理及保养。
(五)薪酬福利
铁路学会薪酬福利参照业务主管单位科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提供五险一金,计提员工福利费等。
第十条 秘书处应严格加强对各种支出的管理,加强对账。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严禁收入的延迟收取;严禁将收入账外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费用实行单独记账核算。项目费用应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制定项目预算,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费用的借支和报销,在预算范围内的,由秘书长审批;超出预算范围的,经会长、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原则上,铁路学会仅针对秘书处招募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报销。
第五章 借支、报销的手续规定
第十二条 报销需要提供原始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付款人载明“湖北省地方铁路学会”字样。
第十三条 借支、报销凭证应有秘书长、财务人员、经手人签名。购物报销要在发票背面注明用途,并附上购物明细单;交通费发票背面要表明起止地点及事由。接待费应注明事由、陪同人、宴请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财务人员不按规定执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零星费用报销不允许过月。无特殊原因,跨年度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现金是指铁路学会的库存现金。铁路学会的日常库存现金应控制在一万元以内,超出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许坐收坐支,不许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串取现金,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 资产的购置原则上应以在线转账形式支付。付款时应有合法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应设专人分别负责。秘书长应定期对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铁路学会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解聘时,应办理工作及资产移交手续,以确保所有财产物资完整无缺地移交,由秘书长签名确认移交完成。
第二十条 现金借支原则上以一万元为限额,由秘书长审批。现金借支期限一般为二周,差旅费的借支在出差返回之日二周内报销。
第七章 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按照账、钱、物分管原则,安排行政专人负责资产保管事务登记,财务专人负责资产账目登记。
专职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专职财会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制定财务报表,并定期向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
第二十二条 铁路学会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使用。印章和私章由秘书长保管。发票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向地方主管税务部门申报购买。
第二十三条 发票由专职财会人员妥善管理及使用。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人员领出使用的,应由秘书长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